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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解析离婚后的债务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8 11:35:59点击:2524
一、离婚后的债务分割是怎样规则的?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则: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曾经对夫妻财富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益。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置办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置、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实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实行法定奉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合理的文化、教育、文娱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消费、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消费、运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同从事投资、消费运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商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肯定共同担负的债务,即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我因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置在理论上是很好了解的,由于债务的分割和财富的分割的道理完整是一样的。普遍存在着的问题是,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很多时分特别容易混杂在一同,以至有些夫妻只思索个人利益,离婚的时分早就把债权人的利益抛之于脑后了,但债权人依然能够向两个人主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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